文章来源于公众号: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
近日,某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朋友咨询,说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一个案件过程中提出&濒诲辩耻辞;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用地审批&谤诲辩耻辞;的问题,并让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猛一听,觉得这是个问题,但仔细揣摩后发现其不应成为问题。应当说,在上述问题中,关键是对于&濒诲辩耻辞;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临时用地审批对象&谤诲辩耻辞;这两个方面的内涵和外延没搞明白,才出现了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矿山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非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又称矿业废弃地,废弃地存在因生产导致的各种污染。矿山废弃地是指在采矿或采石过程中所破坏的未经一定处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什么是矿山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即对矿业废弃地污染进行修复,实现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恢复,以及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TD/T1070.1-2022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指出,“矿山生态修复指依靠自然力量或通过人工措施干预,对因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安全隐患、土地损毁和植被破坏等矿山生态问题进行修复,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谤诲辩耻辞;
因此,矿山生态修复一般是指对活动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这个生态系统有露采场、塌陷区、渣土堆场、尾矿库等,破坏的生态环境为土地、土壤、林草、地表水与地下水、矿区大气、动物栖息地、微生物群落等。矿山生态修复不仅是对闭坑矿山废弃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还包括对正在开采矿山中不再受活动影响区块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如闭坑的矿段(采区)、结束开采的露采边坡段、闭库的尾矿库、堆场等。通过矿山,将因矿山开采活动而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到接近于采矿前的自然生态环境,或重建成符合人们某种特定用途的生态环境,或恢复成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其他生态环境。
可见,矿山是对于采矿活动所造成&濒诲辩耻辞;无法使用土地&谤诲辩耻辞;的&濒诲辩耻辞;治愈&谤诲辩耻辞;。
那么,&濒诲辩耻辞;临时用地审批对象&谤诲辩耻辞;是适用哪些情形?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濒诲辩耻辞;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谤诲辩耻辞;两种情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濒诲辩耻辞;生态修复&谤诲辩耻辞;显然不是&濒诲辩耻辞;地质勘查&谤诲辩耻辞;,因此,回答上述纪检部门问题的关键在于&濒诲辩耻辞;生态修复&谤诲辩耻辞;是不是&濒诲辩耻辞;建设项目施工&谤诲辩耻辞;。
那么,什么是&濒诲辩耻辞;建设项目施工&谤诲辩耻辞;?建设项目也即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该定义可见,不管是&濒诲辩耻辞;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谤诲辩耻辞;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或者称之为利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濒诲辩耻辞;项目&谤诲辩耻辞;虽然是项目工程,但其是对于土地本身的&濒诲辩耻辞;治愈&谤诲辩耻辞;,目的是使其达到可利用的状态,并非是对于土地的利用;而&濒诲辩耻辞;临时用地审批&谤诲辩耻辞;所针对的是对于土地的利用,二者完全是不同的两种情形。如果混淆了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难免会出现不可思议的问题!